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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5-10 09:02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2日,我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纳入移出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对正面清单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含建设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

二、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建立实施正面清单制度,是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迫切需要,是生态环境系统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支撑;

实施正面清单制度,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良好格局的重要举措;

实施正面清单制度,是推动非现场执法检查和差异化监管,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抓手。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三、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有哪些好处?

1.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2. 各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正面清单企业需求,开展帮扶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3.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严格落实《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

(1)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四、正面清单按照以下两种类型实施:

(一)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编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五、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条件有哪些?

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外,被市生态环境局授予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直接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其他满足以下条件的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民生保障重点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良好的企业;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企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

(三)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领域企业,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

(四)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

对于符合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企业,或属于《天津市重污染天气A、B级企业名单》中绩效分级A级的企业,可纳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六、各区生态环境局将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的程序是什么?

1.根据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2.对正面清单进行公示;

3.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正面清单企业出现哪些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七、若正面清单企业违法,应如何处理? 

正面清单企业一旦不符合纳入条件,或触及移出条件的,就要立即被移出正面清单,被列为特殊监管对象。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而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不得再次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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