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2021年3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津环规范〔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本报告旨在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的责任部门,对我市实施《办法》以来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执行后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津环规范〔2021〕1号)。
依据《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后评估工作,针对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执行情况、执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评估,进行分析总结,并得出评估结论。
通过对《办法》执行落实情况、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和建议,为《办法》有效期满后沿用、修订或废止提供依据。
为保证调查的针对性和代表性,2023年12月13日我单位向各区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区生态环境局均反馈无意见。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我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相关意见建议,截至12月26日未收到反馈意见。我单位结合《办法》的执行效果和各单位及公众的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估,形成了实施后评估报告。
自《办法》发布以来,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发放奖励,共发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17笔,共计104800元,其中50000元2笔,2000元1笔,200元14笔。
(一)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接来访群众举报北辰区有人非法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将大量废酸液倾倒至下水井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我局给予提供案件线索的信访人5万元奖励,该案件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在天津生态环境公众号进行宣传。通过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持续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发挥群众力量,弥补执法监管盲区
引导发动群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线索,有效弥补基层执法监管盲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2023年红桥区生态环境局通过12345热线接到群众举报,对某医院污水处理厂进行突击检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医院存在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红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件案情查实后,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我局给予提供案件线索的信访人5万元奖励,该案件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在天津生态环境公众号进行宣传。通过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从而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各区对《办法》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参与度不高,公众对《办法》知晓度低;群众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有奖举报途径等了解不足。
经过后评估分析:《办法》内容合理,制定程序合法,在宣传推广中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继续加强宣传,确保《办法》的有效执行。从总体上看,《办法》执行效果符合预期,建议该《办法》继续有效。
加强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办法》的解读,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鼓励人民群众成为环境执法的“千里眼、顺风耳”,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真正实现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