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为: |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二)负责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防治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省级承担的有关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三)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外省市γ射线移动探伤跨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作业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担跨省流域环境执法检查中涉及我市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监察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相关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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