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对发送至本单位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等规章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保法制培训,对各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工作进行指导。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立法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立项、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及备案工作,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