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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环法〔2021〕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对自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