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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环法〔2023〕29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对自行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