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气候〔2023〕65号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为做好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3〕1号)和《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要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额数据确认
重点排放单位于7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完成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相关数据的确认。其中,符合国家配额预支或个性化纾困条件的,于配额数据确认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配额发放与清缴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1.对于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其配额发放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进行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3年11月6日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
2.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注登机构通知,及时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向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尽早完成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确保于2023年11月6日前通过注登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履约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注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配额清缴登记。
(二)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北京绿色交易所)提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自愿减排交易系统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网站。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和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管理机构,将对重点排放单位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账户开立。若已在上述两个系统开立过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应于8月31日前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管理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完成账户激活手续。
重点排放单位开户后应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在注登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并同步线下填写2021年、2022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注登系统将根据审核结果完成CCER抵销配额清缴登记,并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相应注销登记。
三、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2023年度预支配额仅可用于对应年度配额清缴履约,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四、保障措施
(一)相关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配额交易清缴履约工作,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做好与注登机构等的对接,督促存在配额缺口的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做好充足资金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履约。
(二)重点排放单位要加强能力建设,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业务,积极参加国家和我市组织的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相关系统的操作。
(三)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并上报生态环境部。
(四)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履约申请,经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附件: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程序
2023年7月25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陈颖
联系电话:87671547;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联系电话:400-991-1188;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联系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010-57382535、57382536、57382563、5738259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