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规范〔2022〕4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2年本)》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生态环境准入的关键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我局对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告。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内,除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中确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及本公告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区(含功能区)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负责审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的公告》(津环保规范〔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一、水利
跨区的水库,跨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二、能源
火力发电: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除外)。
水电站:在跨区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
三、冶金
黑色金属冶炼:炼铁、炼钢、烧结、球团。
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四、汽车制造
新建(含增建生产线)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在现有整车生产线上更换车型的除外)。
五、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新建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和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新建、扩建炼焦、煤化工项目。
七、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新建、扩建乙烯、苯乙烯、丙烯、对二甲苯(PX)项目。
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产生单位内部利用及处置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九、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十、海洋工程
海底隧道,跨海桥梁工程,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涉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海洋工程,以上涉及国防安全、海洋权益的除外。
十一、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及退役,伴生放射性矿项目。50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十二、跨区的建设项目
十三、涉密工程
除绝密工程以外的涉密项目。
十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除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建设项目)。
十五、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审批的其他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