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环气候〔2022〕104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一批
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的通知
河西区、津南区、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单位: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津环气候〔2021〕8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各区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企业、建筑、社区等三大领域6个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一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为切实发挥低碳典型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各有关单位要指导第一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单位,聚焦《通知》提出的建设指标体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进一步完善2022至2025年建设实施方案,突出工作组织推动,明确相关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于2022年11月18日(周五)前将上报函及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正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发送电子版)。
二、加快推进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
各地要切实推动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如期完成,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一)统筹推进示范建设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管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减污降碳为导向,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优化生产、运营管理,开展节能低碳改造。及时总结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典型模式,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推广。
(三)做好评估验收、跟踪问效。在建设期中期以及期满后,做好评估验收工作,适时开展建设跟踪问效,有关重大调整情况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第一批低碳(近零碳排放)示范建设单位名单
2022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