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环气候〔2022〕19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
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现将我市2022年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一)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天津市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共25家(名单详见附件)。
(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按照国家要求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各重点排放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整理归档有关生产数据和支撑材料。核查时间及任务要求另行通知。
(四)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家对编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要求上传环境信息平台。
(五)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信息化存证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要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文之附件2),按照国家要求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六)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新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材料(注册登记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交易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s://www.cneeex.com/tpfjy/
fw/zhfw/qgtpfqjy/)。
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
(一)其他行业企业范围
天津市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重点企业,共69家(名单详见附件)。
(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其他行业企业要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按期完成上报。主动对照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报的典型案例,举一反三,确保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日内上报该月的数据和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分别于2022年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2023年1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并对核实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依法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等部门开展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每季度检查汇总日常监管工作执行情况,并对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三)加强能力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区生态环境局、各重点排放单位、服务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培训,解决工作任务中遇到的相关技术、政策问题,提升我市碳排放数据质量水平。碳排放报告咨询电话87671316;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环境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悬浮窗。
附件: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022年3月2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陈颖
联系电话:8767154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