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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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23273MB16723273/2020-0317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保法〔2017〕14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

 

各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52)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操作,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企业如发生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可以有效稳定企业财务状况,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一)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部委有关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天津北方经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适应环境风险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创新和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

(三)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解除企业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环保部、保监会等部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工作要求,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济杠杆作用,创新环境风险管理模式,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手段,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发挥作用。

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鼓励与自愿相结合、调控与市场相适应,稳步有序地推进。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一)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重点鼓励和推动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高环境风险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医药行业,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及二恶英排放企业;  

    3.环保部及本市规定的其它高环境风险企业。  

  (二)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追溯期内,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事项:

1.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2.参保企业为了避免或者减少污染事故中第三方的损害、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和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参保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减轻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控制污染物的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参保企业实际支付的与污染事故直接相关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5.由参保企业和保险机构约定的其它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转嫁环境经营风险,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环境风险情况,自愿选择投保保险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因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为了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而疏散、转移人群所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因地下储存罐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4.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因外来盗窃、抢劫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6.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企业自身雇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7.因环境污染事故导致自身场地被污染而需要清理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8.参保企业与保险机构约定的其它赔偿责任。

    (三)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

保险费=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

责任限额为参保企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一次或多次环境污染事故可从保险机构累计赔付的最高额度。环境污染事故每次及累计责任限额设50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个档次。参保企业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中对应的企业规模等情况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鼓励参保企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高于最低责任限额的责任限额。

不同企业规模、风险等级所对应的最低责任限额如下:

企业规模

风险等级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低风险

50

100

200

500

一般风险

100

200

500

800

风险偏高

200

500

800

1000

风险较高

500

800

1000

2000

风险很高

800

1000

2000

4000

第一年基准费率和调整系数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合理确定适用于参保企业的具体费率;以后年度应根据参保企业环境污染损害发生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参保企业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参保企业在投保期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其费率的调整幅度。

  (四)承保方式

企业可以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业务。

(五)投保工作程序

  按照风险评估、确定档次、制定方案、办理手续、管理指导、期满续保的程序,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1.企业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前,应当与保险公司就开展投保前环境风险评估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对参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投保企业在投保之前一个年度内,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过环境风险评估,截至投保前环境风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投保前可以不再另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企业应当对环境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的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整改。发现环境隐患严重、无法通过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保险公司可以不予承保。

    2.经办保险公司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参保企业确定的责任限额档次,确定基准费率和调整系数,制定保险方案,组织参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为参保企业提供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提出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参保企业应对风险管理意见和建议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3.参保企业每一保险年度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费率下浮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50%。对未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经办保险公司可将费率上浮。

(六)理赔工作程序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参保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向经办保险公司报案,保护事故现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留存备查。

2.经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答复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要现场查勘,理赔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查勘、定损。如因施救或抢险需要、或者查勘人员未按规定到达现场,参保企业可以自行处理事故现场。经办保险公司应同意以参保企业拍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及受损财产实物作为依据进行理赔。

3.经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介入,开展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就第三者的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编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经办保险公司依据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进行估损理算,直至最终实现理赔。

  四、对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工作要求

  市环保部门、市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参保企业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建立高效、顺畅、统一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以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一)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参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市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办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督促其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三)经办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协助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及时、全面、到位。

  (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履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的职责。

  (五)投保企业应履行参保义务、加强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如实报告有关信息,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到位,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受害群众合法权益。

  五、相关政策措施

    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将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保其他政策、工作相结合,通过多措并举,发挥环境政策、措施的组合效应,推进企业环境监管工作。

  (一)将风险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同时作为企业参与各类创先评级、ISO14000认证、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环保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申报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予以优先;在其企业新、扩、改建设项目时依法依规优先进行审批;投保企业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优先进行评级。

(三)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肇事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高环境风险、较高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环保监管,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肇事单位的处罚力度。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201761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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