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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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23273MB16723273/2020-031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经信节能〔2014〕3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经信节能〔2014〕36号


区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对我市200家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通过审核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和节能增效的目标任务。为更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确保预期目标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行清洁生产,是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排放的重要措施,是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转变的有效手段,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物耗、能耗以及废物产生的可行方案,是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审核,企业按照可行方案实施改造,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美丽天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工作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累计完成不少于2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一批清洁生产项目,促进企业提高用煤质量,减少原煤消耗。火电、水泥、石化、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

  三、主要任务

  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整体要求,结合国家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考核工作,以我市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为审核的重点行业;以年原煤消耗5000吨以上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为审核的重点企业,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为审核的重点。

  (一)审核期限:2014-2015年,完成不少于2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工作,并于2017年底前全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二)推广一批科学适用的清洁生产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实施一批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推选一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突出,效果显著的示范企业。

  四、进度要求

  2014年,完成82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名单见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全部通过评估。

  2015年,完成118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名单见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全部通过评估;60家企业完成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区县主管部门验收。

  2016年,累计140家企业完成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区县主管部门验收。

  2017年,全部200家企业完成审核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区县主管部门验收。

  五、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点企业、审核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审核要求,完成审核、验收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审核服务机构协助的长效机制。

  1.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的主要责任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共同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推动实施。

(1)发布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将审核任务分解到区县及承担审核的服务机构;

⑵确定200家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审核工作的重点;

⑶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大纲(另行发布);

⑷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评审等级标准(另行发布);

⑸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

⑹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评审专家库,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储备技术支撑;

⑺举办各层次的专业培训。委托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对200家重点企业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各重点行业的评审专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培训内容的专项培训;

⑻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定期调度协调工作机制。及时了解全市各区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定期向市清新空气指挥部办公室、区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区县,通过向区县政府下督办通知的方式进行督办。

2.区县政府主管清洁生产部门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责任

⑴根据目标任务组织本区域内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进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书面通知被审核企业,督促企业如期完成审核任务;

⑵积极协调和组织区域内企业与审核机构的对接,召开对接会,于7月4日前将审核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反馈至清洁生产专委会和审核机构,纳入2014年完成审核任务的企业的审核工作必须于7月10日前开始启动;

⑶协调并参加清洁生产专业委员组织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专家评审;

⑷督促和推动企业加快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技术方案的实施,帮助企业加快落实好审核方案的项目实施;

⑸组织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填报审核验收表,确保审核验收工作质量。验收审核专家组报清洁生产专业委员备案。

3.200家重点企业的主要责任

⑴企业是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要按照统一安排参加相关的培训;

⑵按照审核时间进度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审核小组,并积极配合审核服务机构提供审核的数据和相关基础资料,确保如期提交审核报告并通过评估;

⑶根据审核报告提出的方案,加快组织实施完成清洁生产项目,并按照进度要求申请验收。

4.审核服务机构主要责任

⑴按照中标合同的要求,为重点企业做好审核咨询服务,并如期提交审核报告并通过评估;

⑵按要求上报工作进度情况。

⒌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⑴举办各层次的专业培训;

⑵组织审核报告的评估,在接到企业提交的审核报告10日内安排组织专家评估,根据需要,采取企业现场评估与在专业委员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组按照质量评审等级标准,确定报告的是否通过评估并确定等级;

⑶对审核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

⑷跟踪中、高报告费项目实施情况;

⑸指导各区县做好企业的验收和实施效果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并做好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及清洁生产绩效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市节能中心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以上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财政补贴政策,审核服务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审核费用。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审核工作,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审核任务,对200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确定10家审核服务机构(见附件1)。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的,审核费用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按年度直接拨付给审核机构,未通过评估的不予拨付审核费用。

 (二)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是清洁生产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清洁生产的效果。各区县要根据审核情况,建立项目储备库,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通过审核评审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要优先纳入区域治理计划,并予以重点支持。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在重点项目实施上,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和大气污染防治时,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加快项目的实施。

  七、监督考核

   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将清洁生产工作纳入对各省级政府考核内容之一。

纳入我市清新空气行动计划的20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按照行政辖区和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分别分解到相关区县政府、企业和审核机构;建立月调度、季公告(在市经信委、环保局门户网站),对未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的区县及时进行督办,并将结果纳入区县清新空气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请区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工作进度情况表(见附件2),电子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纸质表格传至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

(二)请审核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工作进度情况表(见附件3),电子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纸质表格传至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

(三)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显著效果并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经征求企业同意后,在网站公布名单,并给予示范企业称号。对不按要求开展审核的企业,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1.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2.区县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调度表

     3.机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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