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环保水函〔2014〕59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废水直排外环境 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管理办法》的函
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清水河道行动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水治理任务,为加大工业污水治理力度,切实做好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的停产整治管理工作,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根据各区县政府提出的意见做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抓好落实工作。
附件: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管理办法
(联系人:市环保局水处 李志军
联系电话:8767152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管理办法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清水河道行动污染源治理任务确定的需停产治理的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以及其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天津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试生产超过一年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
二、级别管辖。责令废水直排外环境工业企业停产整治,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授权环保等部门负责实施)。
三、下达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应停产整治的工业企业,逐一下达停产整治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业企业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停产整治任务(迁入工业园区,或接入污水处理厂,或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
(三)停产整治验收标准(无工业废水排放,或工业废水实现集中处理,或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受纳水体的功能区水质标准);
(四)停产整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落实整改。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停产整治决定书》确定的任务、标准和时限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经区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请区县政府备案。
五、督促检查。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工业企业的督促检查,重点是整改进度和停产停排情况。
市环保局组织对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工业企业进行督察核查,并对区县环保局的督促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六、整改验收。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工业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整改验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通过现场监测,实地查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资料、投资报告,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开展。通过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全部完成停产整治任务,并达到停产整治验收标准。
被责令停产整治的工业企业未通过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七、解除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按期完成停产整治任务并达到停产整治验收标准的工业企业,解除停产整治决定,允许其恢复生产;
(二)对逾期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或逾期未达到停产整治验收标准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令 2005年第94号)责令其关闭,工业、环保、水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统一行动,确保实现“两断、两除、两销”,即断水断电、拆除主要工艺设备和清除主要原材料、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八、后续监管。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建立被责令停产整治工业企业的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停产整治决定文书、整改方案、现场核查记录、监测报告、验收意见、解除决定文书等相关材料。
同时,将被解除停产整治决定的工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后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