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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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723273MB16723273/2020-030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监 〔2012〕3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环监 〔2012〕3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验收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市环境监测中心制订了《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

2012年12月24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 高翔

联系电话:8767166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暂行)

为加强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

二、职责分工

现有污染源中,市环保局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区县环保局负责其余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自动监控设施及配套设施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进行。

三、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九)《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津环保监测[2012]140号)。

三、验收条件

排污单位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调试及试运行;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够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纳入市环保局建设计划的要与市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市环保局主管部门联网测试,取得书面确认文件;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点位;

(六)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七)建立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

(八)各项验收基础材料齐全(见附件1)。

四、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

具备验收条件的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书面申请。

(二)条件审查

环保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条件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验收监测

通过验收条件符合性审查的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验收比对测试,并取得验收监测报告。

(四)现场验收

环保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见附件2)。

(五)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书面意见(或结果通知),并报市环保局主管部门申领验收合格标志发放企业。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备案建档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见附件3)交所在区县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区县环保部门汇总验收符合性审查材料、验收比对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验收意见文件(或结果通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等材料形成完整档案,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五、验收内容

(一)比对监测

1、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2、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如不具备流量比对监测条件,应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3、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4、质控样考核

(二)现场核查

1、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

(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1)设备参数设置

(2)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

(3)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

(4)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调试、试运行报告

3、制度建立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2)运行、巡检和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3)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以及废药剂的收集处置制度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

(6)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六、验收判定结果

(一)建设点位或自动监测仪器的选型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联网测试结果不合格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内容不完善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

七、实施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技术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之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符合性

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1、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复印件)

2、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4、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6、仪器及配套软件操作使用说明书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及运行情况

7、设施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

8、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10、设施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11、设施质量管理保证规定及质量管理报告

12、提供近期不少于7天工控机数据(包括各项验收指标)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13、纳入市环保局建设计划的,须由市环保局主管部门出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中的表2)


附件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环控验[ ] 号)









企业名称:

验收日期:













天津市环保局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现场验收表”“验收组成员名单”四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排污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出具(纳入市环保局建设计划的,须由市环保局主管部门出具)。

3、“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表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址

市 县(市区) 路 号

邮编

排污口位置

东经: 度 分 秒;北纬: 度 分 秒

环保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主要产品

情况

产品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废气

污染源编号及规模

燃料含硫量(%)

脱硫工艺及效率

设计处理风量(m3/h)

燃料消耗量(吨/日)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

除尘工艺及效率

脱硝工艺及效率

废水

废水处理工艺

排放去向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纳污水体功能区类别

实际排放量(吨/日)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

执行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自动监控设施情况

设施名称

原理

生产厂家

排污口尺寸(平方米)

设备安装位置

过剩空气系数

设备型号及编码

校准系数

投用时间

速度场系数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是 □ 否 □

提交材料清单:

1、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及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等资质证明;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确认文件(表二);

3、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 相关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5、 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商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表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确认表

企业名称

联网时间

排放设施名称

点位名称

数据传输设置

数据采集器序号

终端服务地址码

数据上报间隔

通讯协议

(注: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联网验收情况

审查项目

指标

核查情况

联网情况

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与市监控中心联网□

与区县监控中心联网□

通信稳定性

在线率为95%以上,验收期间每日掉线次数在 5次以内,掉线后,能够在 5分钟之内重新上线。

符合□ 不符合□

数据传输稳定性

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

符合□ 不符合□

数据传输一致性

对比平台数据和下端仪器数据的一致性

一致□ 基本一致□

不一致□

通信协议正确性

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应符合 HJ/T 212中的规定,正确率 100%

符合□ 不符合□

数据采集传输仪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168小时

符合□ 不符合□

联网结论

联网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表三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资料审核情况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

有 □ 无 □

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有 □ 无 □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有 □ 无 □

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商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有 □ 无 □

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报告结论是否合格

是 □ 否 □

制度制定情况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有 □ 无 □ 不完善 □

岗位责任制

有 □ 无 □ 不完善 □

定期校验制度

有 □ 无 □ 不完善 □

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有 □ 无 □ 不完善 □

现场

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

判断

说明

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污口标志牌安装位置

是 □ 否 □

探头、管线和采样管路是否按设计安装

是 □ 否 □

采样点位是否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是 □ 否 □

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是 □ 否 □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是 □ 否 □

采样点处是否有手工比对取样孔,监控平台设置是否能满足手工监测的需要,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永久性电源,禁止布设直爬梯。

是 □ 否 □

站房内应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标气、防雷设施等。各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是 □ 否 □

有关规章制度、运维人员或单位信息是否上墙公布

是 □ 否 □

在线监控设施组成是否完整,辅助设备及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是 □ 否 □

是否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

是 □ 否 □

是否具备数据历史存储功能和查询功能、可查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流量、排放总量的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是 □ 否 □

是否合理设置排放浓度的超标报警

是 □ 否 □

现场数据与传输数据是否一致

是 □ 否 □

验收组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表三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资料审核情况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

有 □ 无 □

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有 □ 无 □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有 □ 无 □

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商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有 □ 无 □

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报告结论是否合格

是 □ 否 □

制度制定情况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有 □ 无 □ 不完善 □

岗位责任制

有 □ 无 □ 不完善 □

定期校验制度

有 □ 无 □ 不完善 □

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有 □ 无 □ 不完善 □

现场

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

判断

说明

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污口标志牌安装位置

是 □ 否 □

探头、管线和采样管路是否按设计安装

是 □ 否 □

采样位置是否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

是 □ 否 □

测量合流排水时,是否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是 □ 否 □

采样头是否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是 □ 否 □

站房内应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标气、防雷设施等。各项环境条件是否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是 □ 否 □

有关规章制度、运维人员或单位信息是否上墙公布

是 □ 否 □

在线监控设施组成是否完整,辅助设备及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是 □ 否 □

是否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

是 □ 否 □

是否具备数据历史存储功能和查询功能、可查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流量、排放总量的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是 □ 否 □

是否合理设置排放浓度的超标报警

是 □ 否 □

现场数据与传输数据是否一致

是 □ 否 □

采样频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 否 □

产生的废液是否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有合理去向

是 □ 否 □

验收组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表四


姓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名

组长





附件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登记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登记申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表2 社会化运行单位基本情况

运行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类型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有效期限






表3 污水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堰槽类型

测流段长度(m)



喉道宽度(m)



管径(cm)



采样位置



预处理方式



输送距离(m)



其他



表4 废气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排气筒高度(m)

采样位置(m)



采样位置排气筒截面积(m2)



采样方式(稀释/直接抽取/直接测量)



预处理方式



输送距离(m)



其他






表5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设备出厂编号

生产商

代理商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适用性检测报告(附复印件)

设备型号

通过验收时间

测量项目

测试方法

量程

检出限

试剂名称、浓度、有效期

加热消解温度

加热消解时间

标准曲线参数

转换系数

其他


表6 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

设备出厂编号

生产商

代理商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适用性检测报告(附复印件)

设备型号

通过验收时间

测量项目

测试方法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

气水分离器滤芯正常颜色

量程

检出限

稀释比(稀释法)

稀释气流量或压力,及样品气流量或压力(稀释法)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

NO2转换器温度

速度场系数

空气过量系数

皮托管系数K 值

烟道截面积

其他


设备名称

设备出厂编号

生产商

代理商

生产许可证编号

环保产品认证编号

适用性检测报告(附复印件)

设备型号

通过验收时间

接收信号类型(模拟/数字)

通讯方式

数据采集单元:

数字输入通道数量

模拟量输入通道数量

开关量输入通道数量

通讯协议

存储容量

显示单元显示项目名称

其他

表7 数据采集仪基本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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