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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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4号 )
索   引  号 :
000125575/2019-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4

 

天津和建超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830446222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326-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219对你单位运营的天和城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该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万吨/天,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监测,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总氮浓度(14.8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中A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812049-40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成立。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16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号)以及 20191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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