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75/2015-000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保应[2015]4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滨海新区环容局,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
    各区县环保局要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对象,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环境预案并做好备案,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二、预案备案的具体要求
    1、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受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负责将跨区县行政区域及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预案报送市局应急中心。
    2、各区县环保局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统计并上报本行政区内应备案企业名录、已备案企业名录、备案时间及企业预案信息公开情况等信息。今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述备案更新信息报送市局应急中心。
    3、各区县环保局应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4、各区县环保局应组织企业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5、各区县环保局应每年不定期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方式可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抽查可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市环保局将对预案备案工作组织抽查。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见《办法》附件);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和电子文件。以上材料企业均要盖章。   

    7、各区县环保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盖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各区县环保局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各区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县环保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三、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市级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应〔2013〕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