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市局决定开展市级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范围
按照《办法》规定,本次需报市局进行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各区县环保局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的环境应急预案。
二、备案程序
(一)编制和修改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结合《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的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编写,各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评估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估小组对草案进行评估。
各区县环保局的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专家;各有关单位的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专家。
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并形成经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三)备案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对预案草案进行修改完毕后,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和环境应急预案(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于9月3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
市局将在60日内对符合《办法》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企业对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于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重新修订的预案报我局进行重新备案。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通知辖区内的有关企业按时开展市级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