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保局关于对澳宏环保材料
有限公司含氢氯氟烃回收经营活动进行
备案的函
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含氢氯氟烃回收经营活动备案材料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备案意见
经审查,我局同意对你公司含氢氯氟烃物质回收经营活动进行试点暂行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胡爱华
地 址:蓟县经济开发区蓟运河大街18号
经营范围:R22、R142b、R123、R141b、R406
试点暂行备案时间:2015年2月3日-2015年12月31日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备案期间,你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应限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范围。
2.完善回收往来台账,并记录回收物质的钢瓶编号及去向,完整保存有关回收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每季度报送回收台账至市环保局。
3.严格遵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保证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备案期间,一经发现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市环保局将立即取消你公司试点暂行备案资格。
2015年2月9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 何建强
联系电话/传真:87671577;
市环科院 彭茵
联系电话/传真:87671958
电子邮箱:hbj_chouyangceng@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