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津南区东方天华古典家具厂 津市环罚字〔2019〕7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7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79

 

天津市津南区东方天华古典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AAM39J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8号(天津市宝辰电力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金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正在生产,但厂房外的中央除尘系统未开启。经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单位1430分上班后未开启集气罩和中央除尘系统。单位厂房内的窗台上可见明显积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使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9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9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1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12019818日是周,为休息日,因此当日未正式生产、木工序、雕刻工序等所有机械设备均处于滞状态,因工期及质量原因,只有两个工件进行修理,所以只表现出只有两个打磨工位女工进行手工打磨。(2)我厂红木家具生产艺包括开料、断、刮平、雕刻等工艺流程是机械作业,是产生粉尘颗粒的主要工序。根据我厂的工艺流程磨工序80%以上为手工打,手工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大部分停留在打磨件表面,扩散到空中的颗粒物较少,并且我厂配备了三台大吸力工业用吸尘器,打磨一遍,吸尘一次,此吸尘器是我厂针对打磨工序购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设备,因此手工打磨过程中扩散到大气中的粉尘颗粒物特别少。(3)我们也从自身方面进行了深刻检,意识到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我们没有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检查监督不到位。我厂规模小由于市场销售的原因,近期处半停产状态,是造成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当日是周目,未安排正式成产,我厂负责开启除尘设备的员工为木序工序人员休息且未交待其他人如果有人加班要按时开启除尘设备,确实是由于一时疏忽,造成的偶然事件,绝不是可以不开启除尘设备。

2.当天天气炎热,我厂为封闭作业车间,个别工人为了降温通风及私自开了两扇窗,而且打磨工位离窗台较远,同时手工打磨时会配备吸尘器进行吸尘作业,所以并非是有意向外排放粉尘,如果是故意向外排放,可能窗户开的要更多。

3.我厂自开厂以来,第一时间做了环评以及环评验收工作。并且积极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建立了环保制度和粉尘清扫制度。同时在环保减排方面确确实实做了大量工作,针对我厂工艺流程,每台设备、每个除尘都进行了精心设计和制作安装。针对角磨机等移送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县,我厂定制了除尘工作台,使用角磨机等工具时,要求操作工人在除尘工作台上进行操作,对手工打磨情况,配置了三台大型吸尘器。从这些方面也证明了我厂对除尘工作的重视,对中央除尘设备使用充分发挥功效,力争全覆盖的缩影。我们能修保证以前从未发生生产期间不开启除尘设备的情况,也有除尘设备开启的日常记录,并有开启操作人签字进行证明。此次事件确实是偶发情况,绝不是可以不开启除尘设备,也不是日常生产停用除尘设备,并不完全符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中所描述的拆除或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另外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额,对我们拟处罚的数额,我厂向专业律师咨询过也觉得过于严厉。

4.此事件发生后我们一定真正吸取教训,坚决整改,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坚决落实环保法规。事后,我们对相关人进行了严厉处理。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落实环保责任人和监督人我厂认真反省,完善加强管理、严格固定责任人负责开启中央除尘设施。不开窗、封闭作业,并派专人监督,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综上所示我们厂属于初次偶发,同时对环境影响较小,由于我厂目前经营困难,无法承受如此大额的处罚,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2019]31号)、20199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  1016日)、你单位2019912日听证申请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考虑。

本次听证会处理意见:该单位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八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