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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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均维信美科技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4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4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47

 

天津均维信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A1KH6W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A13B276

法定代表人:吕树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19日对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号和3号燃气锅炉(总计3台)及配套并且编号和燃气锅炉一一对应的1号和3号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总计3台)正在运行你单位接受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对供热机电公司1号锅炉配套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备案登记,并负责日常运维。我局调取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相关参数,发现3台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中基准含氧量参数设定的不一致,其中1号和2号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被设定为6.0%3号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被设定为3.5%。按照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规定,我市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且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浓度在进行折算时,基准含氧量应按3.5%计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验收和运行维护过程中,在将3号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设定为正确数值3.5%的同时,未将1号和2号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基准含氧量参数按照正确的数值进行设定,导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日报表》《天津市供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号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2019]第0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2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22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3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在事情发生以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刻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系我司运维人员在最初监测设备安装调试时因工作失误,未能仔细检查参数设置,导致了现场基准氧含量未被正确设置,并立刻对不正确的设定进行了改正,对于我司的工作失误,我司深表惭愧和自责,但贵局因此认定我司存在篡改和伪造监控数据的行为,我司认为这不符合事实,对我单位不公平。1、首先,我司没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动机。我单位作为维保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并不能给我公司带来任何的利益,我司没有必要承担被处罚的风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其次,我司没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120191119日现场检查时贵局也采取了使用标准气体对自动监测设备分别进行了标气校对和全程校对,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证明我司对监测设备是正常的,并未作手脚。(2)更为重要的是,监测设备的实测值是正确的,在实测值和折算值的数据均上传至贵局的情况下,如果我司想伪造、篡改数据,仅通过改变含氧量参数并不会改变实测值数据,这样伪造、篡改毫无意义?这与常理明显不符。(3)就本案来说我公司因工作失误,将基准含氧量参数设定错误,但监测设备的实测值是正常的,通过实测值是可以计算出折算值,我司是基准氧含量设置错误,但是我方绝对没有篡改伪造数据,贵局认定我司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对我公司也是不公平的。综上,我司既没有篡改、伪造数据的动机,亦没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故,贵局拟对我司进行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特提出异议,望贵局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0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情况予以考虑,结合疫情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有关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324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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