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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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4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8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4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43

 

天津市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2817622J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芦公路国防教育基地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兴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1119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12018时起启动级应急响应20191123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自1124日零时起终止级应急响应

我局于20191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厂房内有一辆铲车正在进行砂石料倒料作业,未按照《天津市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中“三、响应措施:1.收到政府预警响应通知后,全厂立即落实停产,物料进行全面苫盖,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止作业”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21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2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03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4日,全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我站领导班子立即召开视频会议,研究部署相关防控工作。全站员工切实坚决落实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遵守法律规定。全体领导员工按照带薪休假的标准,居家隔离复工时间另行通知。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单位主要经营生产商品混凝土,属于投入型企业,收益回款慢,每年由于自然环境的原因导致带薪停工和各项开支、贷款等方面带来的压力极大。2020214日我单位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2号),更是对微小型企业在经济方面雪上加霜。近日,本站在接到东丽区政府的复工通知后,站主要领导要求,要切实压实自身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复工后防控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员工排查,内部管理,信息报告等各环节,确保防控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我站完全有能力有把握做好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不出现疫情隐患。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胶着对垒阶段。在全市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坚定信心,众志成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日前,我市出台《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这些具体措施均是以企业视角为出发点,以对冲疫情影响为导向。充分考量企业在应对疫情这段特殊时期所遇到的开工复工难,资金周转难的突出问题,解决企业燃眉之急。今后,我站在正常生产工作中,严格落实环保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市政府、市环保相关部门能够对天津市星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事件,酌情免于处理。我站全体员工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力以赴投入到生产工作中。助力我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取得“双胜双赢”。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结合疫情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有关精神,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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