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柯蒙工贸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3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9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3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36

 

天津市柯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79107XW

地址:武清区私营经济区泉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绍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1119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112018时起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0191123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现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自1124日零时起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我局于20191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在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的要求制定的减排清单内。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落实《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91031日更新)》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单位生产线上的发泡机正在进料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20191119)《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20191123《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91031日更新)》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1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2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28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