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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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鹏兴顺印刷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3

 

天津市鹏兴顺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4972003M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区星光路20号增1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覆膜车间一台覆膜机正在生产,覆膜车间与模切、烫金区连通,模切、烫金区一扇大门处于打开状态,覆膜车间与裁切车间连通的窗户处于打开状态,裁切车间大门处设有软帘,软帘处于打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1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12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司一共6台生产设备涉及废气,其中,印刷区域共有4台涉气生产设备:单色机、小森四色机印刷机、喷码机、海德堡6色机,此四台设备产生废气量占公司总排量77%。整个印刷区生产,是在密闭空间进行的。

2.2台涉气生产设备为覆膜机、UV机,这两台设备废气产生量占公司总排放量23%,其中,覆膜机废气产生量占公司总排放量9%。因每个产品都要经过模切、清废、糊盒过程,需要频繁经过模切、烫金区大门,该大门确实无法保证密闭。公司已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为减少废气排放,我司覆膜机一直使用的是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BOPP亮光膜预涂膜,是一种环保型预涂膜,加热到400度才可能产生刺激性气体,而生产中只需瞬间加热到120+5度即可。在这个温度,基本上不产生有害气体。

3.尽管检查时,因疏忽有一扇窗户、一处大门未关,但整个生产区域与外界接触的大门全部是关闭的,即使存在少量烟气溢出,仍然在生产区,不会扩散到外界,故我们认为整个生产区仍然是密闭空间。符合大气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4.我司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单位,认证机构为国家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是环保型的。我司生产的产品不含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重金属物质,属于国家推广的环保型产品。另外,我司每年会自动自发进行废水、废气、噪声检测。其中,废气方面进行了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固定源废气检测,全部达标。

总之,我们认为,我司是一家从源头治理的企业,我们承认检查当时有一扇窗户、一处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我司使用的都是环保型原辅料,公司进行了前端治理,且投入较大,后端有废气净化设备正在运行,我们承认错误,诚恳地接受批评指正,并积极整改,罚款15万元难以接受。

为杜绝员工疏忽大意造成门、窗未关,我司已采取措施,并且已经整改完毕。目前,我司经营十分困难,确实已经无力缴纳罚款。恳请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122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43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218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曾于2019912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处罚款十万元。我局于20191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听证会处理意见: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二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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