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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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银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2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9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29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29

 

天津市银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2879K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68

法定代表人:邢艳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二楼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北面约5米处,临时存放废座椅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维修更换零部件废料的区域,存放有更换下来的约10根废UV灯管(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9类含汞废物900-023-29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2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19122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贵局在20191126日来我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我公 司二楼VOCs机房设施北面5米处,在公司临时放置旧座椅区域,放置有因设施维修更换下来的10根废UV灯管,当场对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指导,我们公司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我公司将废UV灯管等按照整改要求分类装袋、封口,移入危险废物存放箱放置;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在危废处置合同书中增加废UV灯管处置补充协议。

3.我公司在1128日上午接受贵局《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向贵局提交了《环评报告》、废UV灯管存放整改照片、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补充协议及今年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等材料。

4.我公司领导对危废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和处罚。

5.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是绿色印刷先进企业。今后将提高思想意识,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严格遵守法律,严格管理,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52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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