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9]10号
天津市友邦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GUQKOL
地址: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蛮子营桥东北100米(团唐线南)
法定代表人:张锡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租赁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厂区及设备,自2019年7月份调试后,使用CMH-160ZA-A型160KV工业X射线埋弧焊管检测成像系统,用于抽检焊缝焊接质量,一直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使用这台设备主要是产品质量自检,不产生收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1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