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友邦钢管有限公司津市环改字[2019]10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9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改字[2019]1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9]10

 

天津市友邦钢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GUQKOL

地址: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蛮子营桥东北100米(团唐线南)

法定代表人:张锡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1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租赁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厂区及设备,自20197月份调试后,使用CMH-160ZA-A160KV工业X射线埋弧焊管检测成像系统,用于抽检焊缝焊接质量,一直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使用这台设备主要是产品质量自检,不产生收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1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1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2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