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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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闫**(天津市津南区华盛美工艺指甲厂) 津市环罚字〔2020〕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

 

闫**(天津市津南区华盛美工艺指甲厂):

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91008****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负责的天津市津南区华盛美工艺指甲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1日对负责的天津市津南区华盛美工艺指甲厂进行了调查该单位共有9台注塑机,全部正在生产。注塑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注塑工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设施配套的风机未运行。此外,光氧设施处于通电状态,内部60组紫外灯管全部不亮;

2.注塑车间大门和北侧的3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9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12日向你本人送达上述文件,你本人于当日签收。

你本人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2171223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检查中发现由于光氧催化设备电机故障,在此设备未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车间注塑机没有及时停产,分析原因是由于车间班长确认不到位,未能发现设备异常。发现这一情况后我厂整改人员立即与设备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共计投入2000余元为光氧催化设备更换了新的电机,新更换的电机比之前的电机功率更大,能够有效地达到环保的效果。

2.检查中还发现光氧催化设备的紫外线灯管没有开启,设备生产厂家针对此现象对设备进行了调试,保证此设备的紫外线灯管正常工作。我厂一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每次生产都坚持把环保设备开启后才投入生产。这次由于车间班长的疏忽造成的后果我们也深表痛心。通过这次事件为我厂敲响了警钟,决定以后由专人分时间段对此设备进行确认,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厂生产工艺指甲,主要污染物为VOCs 且排放量极低,依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按每天生产12小时,每年生产200天计算,VOCs的排放总量为1.708t/aVOCs排放浓度最高值是0.7mg/m3,最低值是0.4mg/m3,均在正常范围之内。近段时间由于订单需求量小,我厂几乎达不到检测时的生产时间。

3.我厂规模较小,总投资60余万元。主要为客户加工,利润微薄,由于今年订单量明显减少,一直都在艰难的维持。对于处以8万元的罚款我厂确实难以承受,我们已经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还请各位领导能体谅我厂的难处,请从轻处罚。谢谢各位领导的支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9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负责的天津市津南区华盛美工艺指甲厂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当,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本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本人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本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本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本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7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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