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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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瑞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8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

 

天津瑞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867887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建设四支路11BCDE

法定代表人:仲志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0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吹塑成型冷却工序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3#5#7#共计4台吹塑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吹塑车间北侧有3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直接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2121217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司主要生产塑料包装,主要工艺为注塑成型和吹塑成型,使用原料为PPPE,原料本身环保无污染;生产过程是物理过程,即塑料粒子热熔后进入模具挤压成型,有机废气排放量非常小;而且公司每台机器均加装废气收集罩,废气处理设备正常有效运营,废气排放达标。

2.我司高度重视环保,建厂至今先后三次办理环评手续。因环评和验收均没有关于全密闭收集的要求,因此我司确实是不知道不可以开窗;从公司实际情况看,即使开窗排放也是达标的,我们愿意接受检测。

3.一般情况下,我司为保障产品防灰尘,车间门窗也是关闭的。检查当日因新工人不了解要求,确有3扇窗户开启,但绝不是为了排放废气,而是工人嫌热临时开窗透气忘关。该工人当晚夜班(20-次日8点)正值交接班之时开窗,班长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贵局人员现场检查告知不允许开窗,便立即将窗户关闭,开窗时间不超过1小时。(附件为工人身份证明和开窗经过)

4.我司主要服务客户为世界500强企业,客户对企业的安全、环保、诚信等要求都非常高,每年都会定期审核。我司一向遵纪守法,加上客户要求严格,建厂至今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受处罚会对我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综上所述,请贵局领导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文件精神,考虑我司开窗持续时间短、基本无污染,准许我们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开窗直通的排放情况,并据此酌情考虑撤销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2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现场检查时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良好生产规模较小和整改态度积极等因素,本案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月1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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