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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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宇屹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3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8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3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32

 

天津宇屹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410125446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杨北公路民康道东头

法定代表人:江玉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成型车间1的预发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预发工序配套建设的光氧净化设施正在运行,光氧净化设施内共安装有120根紫外灯管,其中93根无法正常发光。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11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对环保设备进行检查,灯管碎裂的和不能正常发光的进行了更换,已整改完成。制定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和维修台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30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7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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