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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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1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20〕1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15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690171M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1703

法定代表人:张洪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0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车间20个硫化罐和4条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四车间8个硫化罐和2条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五车间5台注塑机和3条挤出生产线正在生产,上述生产活动均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同时,你单位一车间部分大门及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四车间多个大门及多处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五车间部分大门及窗户处于敞开状态,以上车间均与外环境相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12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车间大门敞开是因为各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有外购件的输送过程,在此过程中,没能及时关闭车间大门;窗户敞开是因为员工在工作中随意开启窗户,没有及时关闭。

2.此事件发生后,我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门窗进行管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证今后无此现象发生,请贵局予以监督。

3.单位对于上述现场检查发现的事实不存在异议,同时也本着认错认罚的态度对待此事。作为上市公司,罚款通报会对公司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困扰。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4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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