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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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067531Q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乃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合板和印刷等工艺正在生产,用于处理上述工艺所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低温等离子+紫外光催化氧化”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经检查,紫外光催化氧化设备中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三十二根灯管中有二十根无法点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8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