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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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10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3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0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06

 

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19000K

地址: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港实街333

法定代表人:潘先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一、车间五内焊接平台配套的滤筒除尘器(折臂式吸附过滤除尘装置)正在使用,但滤筒除尘器折臂式集气罩放在靠墙一侧,距离焊接点位较远,未在焊接点位上方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0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191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先锋同创门业(天津)有限公司关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40号的陈述申辩》,你单位称:“1.20191030日我单位收到了贵局的津市环罚字〔201958号处罚决定书:责令我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四万元的罚款。我们已取回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书,并将在有效期内缴纳罚款。同一天,我单位再次收到贵局津市环事告字〔201940号告知书,拟对我单位再次处以三万元罚款。2.我公司对我们工作的疏忽造成的后果深表歉疚,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资料已提交贵局。由于制造业回款艰难,我公司资金运转困难,欠账一百五十多万,连续数月都是靠借钱来给工人发工资。总共七万元的罚款对于举步维艰的我们来说,显得尤为巨大。特向贵局申请适当减少处罚金额,望贵局体谅微小民企生存的艰难。我们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环保规定要求,定期检查维护环保设备,确保设备始终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40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114日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11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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