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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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88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8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88

 

天津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845878X3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九园工业园3号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氧化催化废气设备)总计八十根紫外灯管中有四十八根处于不亮状态,紫外灯管及灯箱内部积尘较多且部分紫外灯管上有漆渣覆盖。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0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19101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涉案喷涂线的生产量占环评批复中满负荷产能的25.7%

2.在环保设备改造前已达到排放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安装一台紫外光氧催化设备就能满足相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要求,为了长期有效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注重环保投入公司又增加一台备用设备,也就是一套设备安装了两台相同的紫外光氧催化设备。因此在50% 的紫外光氧催化设备未亮的情况下也能满足排放要求,也符合《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的排放标准

3.请酌情考虑对天津市卡尔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本次事件后公司第一时间完成了未亮灯管的更换工作,通过本次事件我司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不足,通过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增强设备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意识等手段杜绝此次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32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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