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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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华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87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87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87

 

天津市华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30789P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南坨村

负责人姜祥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三内窗户附近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的除尘设施处于开启状态,但集气罩距焊接位置较远,未对准焊接件;同时车间三内的窗户大部分未关闭,车间三内的两个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0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3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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