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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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福顶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98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8

 

天津市福顶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4836445N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

法定代表人:杨念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铁木黑活车间中10台焊机正在生产,其中6台焊机产生的焊烟经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活性炭棉布袋焊烟净化器)集中收集处理后排放,另外4台焊机未配套安装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焊烟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与外环境连通的车间内。上述4台焊机原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你单位于20183月对这些设施进行了拆除,且该拆除行为未经过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81),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81)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相关整改情况请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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