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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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9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2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2

 

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1386625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津霸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佐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9日对你单位进行,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现场配套的风机正在运行,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开关未开启,36组灯管全部不亮。经查询《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年生产自行车零件50万套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焊接过程中除了产生焊接烟尘外,还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佳宝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年产自行车零件50万套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2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19]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9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6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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