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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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刘**津市环罚字〔2019〕95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95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95

 

刘**:

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590729****

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8日对天津德莱克木质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及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天津德莱克木质家具有限公司《年产500套木质家具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你单位“封边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密闭收集的涂胶和涂装有机废气一起汇至一根主管道,引至‘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后尾气通过115m高排气筒P2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实际建设一套光氧催化净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现场负责人称你单位喷漆房自20194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且现场检查当日上午进行了喷漆作业。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年产500套木质家具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员身份证明》和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对你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1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5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910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

你本人于201991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13日组织召开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1.2019910日,贵局对申请人现场安装的光氧催化净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装置。与(津南投审2018207号)要求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喷漆车间20194月份投入使用,未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建设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对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50万元。事实为申请人于20195月份,请环保专家验收该装置时,专家提出了装置与(津南投审2018207号)要求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后高空排放不符合,未予验收并提出整改。申请人立即采取停止试运营,封停光氧催化装置,一直到执法总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后与沈阳的一工厂签订了合同,涉及到相关油漆的去该公司加工。同时按(津南投审〔2018207号)文件要求,定制了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由于申请人在20195月份定制了符合(津南投审〔2018207号)要求的活性炭加催化燃烧装置。期间已关闭了光氧催化净化装置,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过重。

2.我们带了证据,我们有其他的家具厂对烤漆进行外加工,机器有工作的痕迹,但是对其进行检查是否合格,但是没有进行正式生产,我们和专家进行了沟通,没有进行投产。企业初创,投资额才350万元,我们想替企业申辩,法定代表人1959年生人,年龄较大,恳请减免处罚。问题肯定有,并非有意为之,恳请减免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特别的充分,行为产生的后果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我们承认错误是我们的一个态度,拟处罚50万的金额超出了企业能承受的。很多案例也表明这个处罚金额偏高。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3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113日)和你单位201991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第4次法制委员会研究:你在法制委员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考虑。

我局第4次法制委员会结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12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同时对该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刘继同处罚款5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处罚款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2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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