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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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翼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6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6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66

 

天津翼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UB056C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张毕庄村北600

法定代表人:辛雨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原料仓库内存有砂土、沙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两侧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其中南侧大门外有部分砂土已从原料仓库内溢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原料仓库内雾炮未开启。

上述情况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未密闭,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日对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0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你单位于20191021日提交了《申辩书》。你单位称:1.我公司在2019820日夜,送沙子车卸车时不慎(将沙子) 流露在门口外,我公司发现后在21日当日清理完毕,并将库料大门关闭。此情况不是经常出现,偶有发生也正常,清理需要时间,我公司在当日清理完毕,没有造成污染后果。2.我公司雾炮、地面洒水都是严格按照环保应急预案执行,不存在违规行为。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27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1011日)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1.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122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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