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仙达家具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73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7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73

天津市仙达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2892326N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魏艳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9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的喷涂工序和1个烤箱正在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该生产工艺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紫外线光氧催化设备正在运行。该紫外线光氧催化设备内共有40组灯管,其中有24组灯管不亮。

2.你单位车间进入口及部分窗户处于开启状态,喷涂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图片、影像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0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0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1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我局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后的《整改报告》。经研究,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120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