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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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7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7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7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72

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64336583F

地址:北辰区双口镇京福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增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9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有一个危险废物储存间,储存间内存有1200L废铁桶(桶上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1个废塑料桶(桶上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废物)、7个塑料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该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图片、影像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9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告字2019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0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你单位逾期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10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36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我局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后的《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经研究,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119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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