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70号
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64336583F
地址:北辰区双口镇京福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增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6台挤出机正在生产,加热和挤出(入模成型)工艺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光氧催化净化器中的风机正在运行,光氧催化净化器设备上的控制开关均处在“OFF”状态,打开光氧催化净化器发现内部紫外灯管全部不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视频(图片、影像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我局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后的《天津市鸣翔塑胶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经研究,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9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