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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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48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7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4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48

 

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0346431H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昌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两条喷漆、烤漆生产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的多元复合光氧催化废气处理器均未通电运行,两条喷漆、烤漆生产线配套的多元复合光氧催化废气处理器中的共计120组灯管全部不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6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8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称:一、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异常是的原因是总闸漏电。二、其他环保设备电器部分运行正常,水帘过滤正常,本次违法无主管故意。三、公司内长期储备光氧灯管、继电器、镇流器及其他环保设备电器配件。四、检查当日下午,企业恢复上班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已经恢复正常。五、设备恢复正常后企业与执法人员做过现场连线。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34号)、20198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天津市美邦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822日《关于对津市环听告字[2019]34的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2019822日提交的《关于对津市环听告字[2019]34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七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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