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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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河县大北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何宇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钢柱式散热器,喷涂生产线车间配套的光催化氧化处理装置(型号为DK-YTJ-10000)为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共有20组紫外灯管,每组2根共计40根紫外灯管。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中18组共计36根紫外灯管处于不亮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9年8月27日签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10号)、2019年8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我局检查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整改报告。考虑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7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