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宇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9632667D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园区普惠道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2#和5#中空吹塑成型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净化器)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年8月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意见:一、我们对环保非常重视,这次事件不是主观恶意,是疏忽。事情发生后区环保局的领导和统战部领导亲自到我公司进行指导,并且对现场的设备进行了更换。现在只要运行,环保设备必须开启。希望酌情减轻处罚。二、企业今年的发展很迅猛,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环保。我们在各级领导的关系和指导下,我们全面杜绝违法行为。企业经营很艰辛,我们绝非主观故意,是特殊情况疏忽。我们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很轻,希望能酌情考虑一下。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4号)、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5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2#和5#中空吹塑成型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净化器未运行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