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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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32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6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32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32

 

天津天铁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068219M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

法定代表人:刘超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61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共有2座焦炉正在生产,备炉车间粉碎机室正在进行原料粉碎作业,备炉车间粉碎机设备老化,粉碎机室部分门窗破损,粉碎煤工艺生产的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査(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85日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6号),并于201986日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198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员、记录员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我局于2019828日在我局机关楼四楼第三会议室公开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中提出:一、对2019619日市生态环境局的检查和拟处罚情况表示接受和感谢。二、2月份混改以来,百废待兴,正在逐步更新、改造。三、作为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的主体,自从市局检查后,对我公司提出整改,公司立即着手安排落实,并以此为教训,举一反三,不但投资68.79万元对粉碎机室进行彻底整改,而且对地面除尘站、筛焦楼等生产工艺的整料点也进行了整改落实,现工程进展情况正在有序推进,共投资400余万元基本已完成招标工作,中标单位正在进行设计。四、以上违法行为,实非企业主观恶意,并以此为教训,深刻反省,并积极落实环保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6号)、20198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86日你单位《听证申请》、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14号)、2019828日《听证笔录》、2019828日《听证会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2019828日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5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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