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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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维宝诺包装分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2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2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26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维宝诺包装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3315788H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205国道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刘宏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7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吹膜车间正在生产,吹膜车间配套的P-0001P-0002光氧催化设备均配有3个紫外灯管箱,每个紫外灯管箱共有23根紫外灯管,执法人员分别抽查了P-0001P-0002光氧催化设备的紫外灯管箱,发现P-0001光氧催化设备的2个紫外灯管箱中共有46根紫外灯管,其中41根紫外灯管处于关闭状态;P-0002光氧催化设备的2个紫外灯管箱中共有46根紫外灯管,其中32根紫外灯管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8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8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意见中称:一、接受检查后立即对不亮的光氧灯管进行整改,马上对挥发性有机物设备涉及到的所有生产设备停产停车并联系设备厂家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二、此环保设备在发生此次现象时还在维保之内,设备厂家不要我们自己修理由对方来修理。三、近期巡查设备时也发现灯管总亮度不够的现象,已经要求设备厂家对设备检查修理,经多次联系未能及时维修。四、恳请能够酌情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少罚或者不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8号)、20198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201986日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按规定使用的违法行为,但考虑你单位现场检查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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