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833145239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郝福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母料车间和回料车间正在生产,上述车间的大门及部分门窗处于敞开状态。母料车间中的加热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排放至生产车间,挤出塑化工序设备观察口处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不完全,通过打开的车间门窗逸散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母料车间和回料车间配套的光氧催化设备进行了检查,母料车间配套的光氧催化设备中共有30组紫外灯管,30组紫外灯管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回料车间配套的光氧催化设备中共有21组紫外灯管,其中20组紫外灯管处于关闭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8月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9年8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认真落实环保检查整改情况的说明》。
你单位在《关于认真落实环保检查整改情况的说明》中称:一、接受检查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并在24小时内完成了全部整改事项。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明确无需专人管理和日常维护。三、在现场检查之前已经要求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整体维护保养,直到现场检查时设备厂方仍未对设备进行维护。四、当前企业目前确实存在资金严重困难和银行贷款需要,恳请能够酌情考虑企业实际困难。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27号)、2019年8月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关于认真落实环保检查整改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两套污染防治设施均不能发挥处理作用,且车间未密闭,产生的污染物量较大。但在我局现场检查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予以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