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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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宇顺瑞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21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5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21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21

 

天津市宇顺瑞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LA011R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天津市中北兴业沥青拌合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霍俊亮

    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7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进行二灰碎石生产,部分砂石料堆(砂石、石灰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722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9724日签收该告知书,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6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19724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于现场检查后即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在《整改报告》中,你单位称已对不符合要求的点位立即进行了整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 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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