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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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9]18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6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市环罚字[2019]18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8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85850F

地址: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6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厂区西北侧的烧结矿原料堆场中有1车白云石粉、料场入口处有2车氧化铁皮、1车煤灰未苫盖,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619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19622日向我局申请听证,但又于201979日撤回听证申请。你单位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 11号)、20196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2019622日《听证申请》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201979日《听证撤回申请》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曾于20171124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因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2018131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按日连续处罚。2019618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再次发现你单位烧结矿原料堆场中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且卸料作业面积较大,违法情节较重。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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