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苏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6723273/2020-015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环固转〔2018〕2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津环固转〔201820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津渤海石化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苏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滨海新区环境局、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环境局《关于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申报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和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苏环固函〔20182808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渤海公司将50吨废脱硝催化剂(772-007-50)转移至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824日。

二、渤海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渤海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常州市金坛环保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请滨海新区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对渤海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加强监管。

 

 

 

20181220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孙钰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