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环固转〔2018〕20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津渤海石化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苏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滨海新区环境局、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环境局《关于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申报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和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苏环固函〔2018〕2808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渤海公司将50吨废脱硝催化剂(772-007-50)转移至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8月24日。
二、渤海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渤海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常州市金坛环保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请滨海新区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对渤海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加强监管。
2018年12月20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孙钰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