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购买的随钻测井设备中所含137Cs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购入放射性设备的豁免申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我局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从美国贝克休斯公司购买的两支8.25”ORD随钻测井设备,每支测井设备分别含有两枚活度是1554Bq、7326Bq的137Cs放射源,其中设备号为13714399的测井设备所含放射源标号分别为K7-458和L7-812、设备号为13714395的测井设备所含放射源标号分别为L5-976和K4-075,每支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与其相应的豁免活度之比的和小于1,符合《基本标准》规定的豁免水平,我局同意对你公司上述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你公司应加强对所使用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同时告知工作人员有关放射源危害和防护知识及管理要求,上述放射源报废后或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处置。
2018年11月1日